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在山东省内居住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介质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身份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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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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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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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获取身份证电子证照信息,则需要申请人提交实体身份证。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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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结果名称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