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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别:,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
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
较轻 |
从轻处罚 |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
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较重 |
从重处罚 |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 |
一般 |
一般处罚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 |
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 经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
60个工作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 |
审核 |
对办案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 |
10个工作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审核通过(重新调查) |
办结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个工作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问题1:
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允许获取了公司商业秘密,是否一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回答:
不一定的,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允许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但是该员工没有用于生产,也没有披露的话,则一般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不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