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卫医发〔2007〕66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第二款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第二款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卫生部 |
卫医发〔2007〕66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师定期考核表贴
|
1 |
1 |
1 |
1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复核 |
考核机构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
1 |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考核机构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本机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
评定 |
各类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
1 |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各类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
通知 |
考核机构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
1 |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考核机构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