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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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东昌府区税务局 承办机构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基本编码 37103006900101 实施编码 1137150200442829014371030069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网办深度 1,2,3,4,5,6,7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1号东昌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税服务厅1-7号综合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1号
电话咨询:0635-21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635-29997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91号东昌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办税服务厅1-7号综合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1号
受理时间:3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第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1 3 3 1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办理完结或补足材料后再办理
办结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将办理结果向纳税人反馈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否
问题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回答: 否
问题3: 预约电话是什么?
回答: 0635-2112366